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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商标注册时,有什么样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9-07   浏览人数:733返回文章列表

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商标法》进行注册实行。在商标法中,对于地名商标注册还有一定的要求: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而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商标法也有一定的要求,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下面就来讲讲商标申请时,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地名商标的时候,有哪些是对地理商标注册有要求的问题?


⑴对商品有地理描述性的商标不能注册。

⑵对商品有地理描述性但经过使用并在商业上成为区别申请人商品的商标可以注册,即对商品有地理描述性的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可以注册。

⑶对商品有地理描述性的商标可以作为原产地标记注册。

⑷对商品有地理上的欺骗性错误描述的商标不能注册,无论是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或者作为原产地标记都不能注册。

⑸对商品有地理上的欺骗性错误描述的商标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法案通过之日前已成为区别申请人商品的商标继续有效。可见,美国对地名商标的注册主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是否具有显著性以及是否具有地理上的欺骗性错误描述。对商品有地理描述性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不能注册,但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可以注册。对商品有地理上的欺骗性错误描述的,不能注册,也不能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注册。

《欧共体商标条例》也采取与美国基本相同的标准,即是否具有显著性及是否具有欺骗性。此外,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711—2和711—3条、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即是否具有显著性及是否具有欺骗性。关于地名商标的显著性,各国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仅表示商品产地的标记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如果经过使用,该地名商标获得了显著性,则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关于是否具有欺骗性,各国商标法一般都规定,具有欺骗性(包括地理来源上欺骗性)的商标不能注册,也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而注册。可见,各国对地名商标的注册所划的禁区非常宽,即具有欺骗性或者不具有显著性的地名商标都不能注册。以上就是关于地理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法中对其的注册规定,以及不同地区对地理商标注册的要求总结,相信各位对于地理商标注册都有一定的想法,欢迎到创易鸟进行在线客服咨询了解!